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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有案说 | 酒后在小区内挪车没事儿?别侥幸,有人因此被刑拘!
2021年5月27日,王某、李某及其三五好友相约一起吃饭,期间大家均喝了酒。席散,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车载着李某行至某开放式小区内,李某从副驾下车到小区内的蔬菜店里买烧肉。随后,王某也下了车,但车却停在路中间影响了交通。被堵的司机找到王某、李某并与其沟通,小区居民也来相劝,欲让二人挪车,二人不仅拒绝还与人发生争执,小区居民遂报警。
民警到现场后,发现王某、李某身上有酒味,便让二人找人将车挪开,李某在不听民警劝阻的情况下将车往前开出十多米远,后民警联系交警将二人带走做酒精测试。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,乙醇含量为145.46mg/100mL,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.60mg/100 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
2022年4月2日,牟平检察院以王某、李某犯危险驾驶罪,向牟平法院提起公诉。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。
牟平法院审理认为,涉案小区为开放式小区,任何车辆都可以从小区的南、北门进出小区,车辆进出门禁系统自动识别,车辆进出自由,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、停车场与公共道路、停车场无异,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,具有公共性,属于法律上“道路”的范畴。
被告人王某、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、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、悔罪表现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法
承办法官:宋宪丽
案例编写人:孙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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